2005年3月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给予住房帮助
  曹女士问:
  我是一工厂的女工,收入不高。丈夫提出要求与我离婚。因为我结婚后居住的是丈夫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后,我将无房可住。请问我能否要求对方给予住房帮助。
  本报作答: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生活困难的标准问题,长期以来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要求另一方给予困难一方一定年限的房屋租金或让困难一方居住另一方一间或数间房屋至其再婚时止;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判决困难一方分割对方房屋(即取得对方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情况是少见的。你在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情形,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方给予一定形式的住房帮助。